人事室新聞:轉知因應樺加沙颱風外圍環流帶來豪大雨,造成花東地區重大災情,請各機關學校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從寬認定給予所屬公教員工停止上班登記-桃園市大溪區中興國民小學-優質教育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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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旨: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及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等規定一案
- 轉知大陸委員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各1份
- 轉知教育部訂定「一百十四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一案。
-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一案
- 轉知有關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年資,得否比照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提敘薪級疑義一案
- 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
-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一案
- 轉知「教師請假規則」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
- 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9月18日會同修正發布一案
- 轉知因應樺加沙颱風外圍環流帶來豪大雨,造成花東地區重大災情,請各機關學校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從寬認定給予所屬公教員工停止上班登記
- 轉知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之「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並自114年9月24日生效一案
- 轉知教育部函,有關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符合該令釋情形者,請依本函辦理改敘一案
- 本府教育局重申請各機關學校務必落實差勤管理,上下班(加班)不得不實簽到退
- 轉知教育部檢送「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15條條文勘誤表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並自114年8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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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因應樺加沙颱風外圍環流帶來豪大雨,造成花東地區重大災情,請各機關學校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從寬認定給予所屬公教員工停止上班登記,請查照轉知。 |
| 說明: |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14年9月25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20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 二、 | 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第1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一、為清理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四、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第2項)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
| 三、 | 本次樺加沙颱風來襲,為東部地區帶來豪大雨,造成花蓮、臺東等地重大災損,依人事總處114年7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43025499號函(本府114年7月16日府人考字第1140199651號函諒達)以,考量受災區(包含其他重大災損地區)多有高齡獨居者,其子女因長年離鄉工作無法即時協助親屬善後處理,為利公教員工實際照護需求以加速災後重建,公教員工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如有前開規定所定情事,請各機關學校依規定本於權責從寬認定給予所屬公教員工停止上班登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