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新聞: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桃園市大溪區中興國民小學-優質教育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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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同仁有以下情形者,請於 114 年 11 月 30 日前洽人事室確認,謝謝~
| 主旨: |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206 號函辦理。 |
| 二、 | 查 106 年 5 月 26 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 2 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
| 三、 | 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
| 四、 | 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二情形,得於 3 個月內申請依本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貴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
| 五、 | 教育部 86 年 10 月 24 日台( 86 )人(一)字第 86106342 號函及教育部歷年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 114 年 9 月 24 日起停止適用。 |
| 六、 | 本案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下列承辦人: |
| (一) | 年資提敘事宜: |
| 1、 | 高級中等教育科:蕭如評科員,聯絡電話: 03-3322101 分機 7592 。 |
| 2、 | 國中教育科:夏偉傑科員,聯絡電話: 03-3322101 分機 7522 。 |
| 3、 | 國小教育科:繆礎同助理員,聯絡電話: 03-3322101 分機 7420 。 |
| (二) | 敘薪事宜:人事室(承辦人依行政區劃分),聯絡電話: 03-3322101 分機 7573 、 757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