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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新聞: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稱「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之補充說明一案-桃園市大溪區中興國民小學-優質教育國小

發佈者:ches710 / 發佈時間:2026-03-10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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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稱「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之補充說明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5年3月3日公護字第115906003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1150309-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稱「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之補充說明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