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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新聞: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一案-桃園市大溪區中興國民小學-優質教育國小

發佈者:ches710 / 發佈時間:2026-04-20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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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50014378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1150415來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修正條文
勞動部
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