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新聞:轉知所詢教師職前曾任不同學校之代課教師年資,得否視為連 續年資採計提敘薪級疑義案-桃園市大溪區中興國民小學-優質教育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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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興國民小學115學年第1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第1招及代課鐘點教師第1招皆無人報名,續辦第2次甄選,詳見內容說明(因遇颱風放假,招考往後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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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國立政治大學於桃園地區與本府合辦「115年桃園學士學分專班職場法學導論與實務應用」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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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所詢教師職前曾任不同學校之代課教師年資,得否視為連 續年資採計提敘薪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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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詢教師職前曾任不同學校之代課教師年資,得否視為連續年資採計提敘薪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5年4月29日桃教人字第1150036322號函。
二、查教育部71年11月13日台(71)人字第 42517 號函規定,現任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懸缺代課教師、兵役輪代教師,曾任代課教師或兵役輪代教師年資,除其考核結果列第四條第三款以下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者,年資累積每滿一年,得提晉一級敘薪。惟婚、喪、病、產假之短期代課教師年資雖經前後積滿規定年資,仍不宜提晉支薪。
三、次查教育部97年11月25日台人(一)字第0970222488號函: 「一、查本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理)教師年資,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職最高薪【按:本部85年7月27日台(85)人(一)字第85051179號函修正為 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1年提敘一級支薪,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一、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理)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未辦理甄選,係由學校自行 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者。二、其代課(理)期間連續1學年或未連續1學年,惟每次代課 (理)在3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1年者。三、其代課(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並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文件者。』二、復查本部86年6月4日台(86)參字第86037905號令發布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後,代理教師與代課教師已有明確定義及區分,並衡諸歷來敘薪相關函釋意旨,有關上開本部82年2月13日
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所指長期代理(課)年資,應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聘任辦法』之代理教師,亦即以該段年資是否係『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為其判準。」。
四、復查貴局115年3月2日桃教人字第1150015957號函說明四載明,案內教師於79學年度調任情形,係依桃園縣政府80年1月7日(80)府人一字第14630號令辦理「桃園縣79學年度超缺額教師調整作業」,係由主管機關統一調整作業,其到離職日未曾中斷,實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情事變更;又依本次來函說明二所述,依原桃園縣79年12月18日會議紀錄載明,調出教師享有「一年內原校如有缺額得優先調回」之權利,爰該調整係屬政府安置作為,非一般自行離職再聘。
五、綜上,本案教師係配合主管機關超缺額調整作業,非可歸責於當事人,又其兩校服務年資到離職日未中斷,得從寬認定視為連續年資。請貴局依上開規定本權責審認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