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專區:有關校園性別事件之保密義務適用範圍及法律責任-桃園市大溪區中興國民小學-優質教育國小
評鑑專區 / 內容類型:新聞類型
教務評鑑
訓輔評鑑
生命教育專區
家庭教育專區
輔導專區
特殊教育專區
環境教育資訊網運作
總務評鑑
學校衛生政策
性別平等教育專區
辦理友善校園專區
健康促進學校專頁
111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訪視
交通安全評鑑
一、組織、計畫與宣導
二、教學與活動
三、交通安全與輔導
四、創新與重大成效
交通安全教育評鑑綜合報告表、執行交通安全教育評鑑表
-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之保密義務適用範圍及法律責任
- 台灣健康聯盟辦理「Team Girls! 挺女孩一教師知識培訓工作坊」延期辦理事宜一案
- 桃園市114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高中、國中及國小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融入教學教案設計甄選活動實施計畫,徵稿截止日期延至115年1月23日
- 函轉台灣健康聯盟辦理「Team Girls! 挺女孩一教師知識培訓工作坊」計畫1份
-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受理學生提案流程圖及提案單各1份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製作之「愛滋防治U=U科學與醫學實證教育訓練」數位課程連結
- 南崁國中辦理「教育相放伴-性私密影像主題跨校共備」活動,敬請貴校轉知教師踴躍參與,請查照。
- 說明: 一、 依據本校114學年度中小學媒體素養教育基地學校計畫第四條辦理。 二、 因應網路與社群媒體普及,青少年面臨或接觸性私密影像的風險逐漸增加。已涉性別平等與隱私保護等議題,亦關乎人際關係與法律責任,使「性私密影像」成為數位時代教育現場亟須關注之重要議題。 三、 本活動由本校邀請專業講師規劃以「性私密影像教案」為核心的四場次工作坊(第一場已辦理完畢),協助教師掌握相關知識與教學策略,並建構跨校交流平台。 四、 本活動地點位於本校圖書館,共備時間與場次主題如下: (一) 10/31(五)13:30-
- 桃園市114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高中、國中及國小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融入教學教案設計甄選活動實施計畫
- 桃園市政府推動「跨局處推動性別暴力防治友善多國語言電子書」https://tinyurl.com/E-Book6
- 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辦理「2025桃園女孩日系列活動」之電子海報及跑馬燈文字稿,請本市公私立國小、國中及高中職女孩踴躍報名。
- 桃園市中興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1140625)
- 教育部出版「多元性別友善教學資源手冊」國中小、高中版及課程模組
- 台灣健康聯盟協辦「Team Girls!挺女孩 生理教育班級競賽」線上活動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教師手冊」部分內容調整
- 觀看更多內容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5931號函辦理。 |
| 二、 | 對於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及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係定於性平法第23條第2項、第27條但書及第28條第4項。學校或其他人員(校內)違反者,由主管機關依據性平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
| 三、 |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4條第4款前段復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四、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第25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第4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及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
| 四、 | 承上,有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之學校或主管機關人員(師長、行政相關人員、擔任檢舉人之學校教職員工等),倘運用網路、實體或私下等各種場域論及案情或當事人資料之情形,是否涉及違反性平法所定保密規定一節,學校及主管機關於知悉後,自得依法將該疑似違反性平法事件交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調查屬實者除依相關規定議處外,並應依性平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報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
| 五、 | 至該等學校及主管機關參與處理人員或未參與處理之其他人員、與該校園性別事件不相關之人(包含學生),運用網路、實體或私下等各種場域論及案情或當事人資料,是否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相關民、刑法所定洩密規定,自應由其個人自負法律責任。倘當事人向地方檢察署告發,學校及主管機關當有義務配合司法機關調查。 |
| 六、 | 教育部後續將另邀集性別平等或法律領域之專家學者,研擬以3類對象:「(一)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人員(二)處理事件以外之學校師生(三)一般社會大眾」為核心,界定各該對象洩漏校園性別事件相關資訊時之適用法規,以明確說明現行相關法規就校園性別事件資訊保密義務之規範,併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