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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新聞:函轉為因應近期感電職災增加趨勢,請貴校(園)、單位轉知事業(施工)單位依說明辦理,請查照。-桃園市大溪區中興國民小學-優質教育國小

發佈者:ches510 / 發佈時間:2023-10-02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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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本府勞動檢查處112年9月25日桃檢職字第1120012735號函辦理。
二、 近日國內不時傳出勞工從事電氣作業不慎感電死亡重大職業災害案件,鑑於本(112)年迄今已發生13件感電重大職災,並造成13名勞工死亡,其中自今年7月迄今已發生9件,即佔近7成。為防止類似災害再發生,請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章「電氣危害之防止」規定,重點摘要如下:
(一) 對於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用電安全;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應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二) 電氣機具帶電部分,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三) 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規定於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四) 對於電氣設備及線路之敷設、建造、掃除、檢查、修理或調整等有導致感電之虞者,應停止送電,並為防止他人誤送電,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且為防止逆送電引起感電之危害,應確認短路接地器具功能正常。
(五) 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須經勞動部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以確保其符合CNS 4782電擊防止裝置國家標準。
(六) 為避免殘餘電荷或突然送電引起之危害,對於從事電氣工作及電路檢修作業,應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七) 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或活線接近作業時,應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如於接近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引起感電之危險,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60公分以內之高壓電路者,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