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新聞:重申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差勤規定及落實差勤管理相關事宜-桃園市大溪區中興國民小學-優質教育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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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業於11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一案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114年12月修訂)」及修正說明各1份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解釋令1份,並自114年12月19日生效一案
- 轉知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第4項所定遺族領有定期性給付,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適用範疇
-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自115年1月9日起生效
-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作業要點」,並自115年1月9日生效
- 轉知「115年至117年-全國公教員工年金保險方案」,由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人壽)獲選承作一案
- 轉知財團法人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辦理115年度寒假各項自我成長研習及國外參訪活動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26至2028年「健康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特約醫療機構及相關健檢方案
- 轉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 轉知財團法人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辦理114年度教職員工暨跨領域人士浪漫日月潭單身聯誼活動一案
- 轉知教育部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 轉知旨: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及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等規定一案
- 轉知大陸委員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各1份
- 轉知教育部訂定「一百十四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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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應配合宣導及辦理事項如下:
(一)差勤管理係屬各學校權責,各級主管應實施走動式管理,就屬員加班、差假之必要性、確實性加強管制及查核,並應落實職務代理制度及強化辦公紀律之維護,另
人事單位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不定期抽查同仁到勤及辦公紀律,並應定期陳報差勤報表予校長。
(二)請各級主管人員確實執行考核獎懲機制及負起督導責任,對於違反差勤管理規定之同仁除列入平時考核紀錄外,並適時檢討相關人員行政責任;另將出勤異常或違
反辦公紀律同仁列為輔導對象,以協助其改正。
(三)不得於上班打卡後,有未直接進入學校上班之情事與從事與職務無關之行為,另於離開辦公場所應確實請假及辦妥業務交代。
(四)上班時間,不得高聲喧嘩、聚眾嬉戲、閱讀書報、上網瀏覽與職務無關之訊息或藉機離開辦公室購物、處理個人私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