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佈者:訪客 / 發佈時間:2021-07-19 / 內容狀態:啟用中
學生騎乘自行車管理原則及規範
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學生騎乘自行車管理原則及規範 :
一、 自行車管理原則:
(一)每學年開學一週內各校調查經家長同意騎車學生名單,經學校實施自行
車考照及格後,發予學校自行車駕駛可識別之車牌或貼紙,貼於規定位置,方能騎乘。
(二)不得擅自變更裝置(如裝設火箭筒、牛角等影響行車安全裝置),並應保
持煞車、 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三)學校應不定期辦理自行車安全檢查,以管理學生腳踏車之安全,確保學生的安全。
二、 自行車行車規範:
(一)騎乘自行車學生一律需配帶安全帽,學生自行車進入校園應先行下車推行。
(二)騎乘自行車時,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三)騎乘自行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依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四) 行人穿越道上不能騎乘,請下車牽車、禁止雙載、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等規定。
(五)相關道路交通法令針對不同車種及道路,規定有最高速限,請依限行駛。
(六)騎乘自行車應遵守「三不一要」原則,不雙載、不併排、不逆向、務必遵守交通規則。
(七)行進間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並保持自行車安全設備良好與完整,不可附載坐人、人車共道
請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自行車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九)自行車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