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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新聞:有關衛生福利部函文周知勸募團體確實依法辦理公益勸募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桃園市大溪區中興國民小學-優質教育國小

發佈者:ches510 / 發佈時間:2024-03-11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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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2月29日府社助字第1130048162號函辦理。
二、 查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規定:「(第1項)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第2項)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三、 貴校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應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辦理。